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、使用、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、讲求实效、服务群众、保证质量、建管并举的原则,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,保障青少年、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。
管理与维护
1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,确需改变用途的,必须征得区教育体育局同意,并先行择地再重建。
2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。
3、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逐一登记,遵行“属地管理”原则,谁受赠、谁拥有、谁管理,妥善保管、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,并定期向区教育体育局报告使用、维护和管理情况,自觉接受监督。
4、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。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,必须设置警示标志。
5、受赠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,对场地、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,确保安全使用。
6、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、维护由受赠单位负责。保修期内,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;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。
7、受赠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,丰富群众的日常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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淘汰与更新
1、全民健身器材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,向多功能、高质量的方向发展。
2、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,按时报废。当器材使用年限到达报废期时,应视情况对其进行淘汰或更新。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予以迁移或淘汰:
(一)选址不科学,存在扰民现象,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;
(二)责任主体单位没有有效的管理、维护制度的;
(三)责任主体单位管理、维护经费无保障的。
对选址合理,环境优美、管理规范、深受群众喜爱,且不存在第二十条中所列情况的,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新。
6、全民健身器材可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更新,为原受益人群更好地提供健身活动服务。鼓励具备场地建设条件的受赠单位建设篮球场、羽毛球场等健身活动场地。
奖惩措施
1、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、维护较好,场地、器材完好率在95%以上的相关单位,区教育体育局将对器材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(每两年评比一次)。
2、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、管理、维护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责任主体单位,由区教育体育局提出警告,责令限期整改;对出现严重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,由区教育体育局上报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,并责令限期整改。
3、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,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责任主体单位还可视情节轻重,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。
因全民健身器材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理:
1、因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,由区教育体育局责成责任主体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;
2、在保质期内的健身器材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,由区教育体育局责成生产厂家对其进行修复,不能修复的应更换价值相同的器材;
(四)因锻炼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,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强指导和宣传教育。
因全民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:
(一) 由于安全使用期内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,应由该器材生产厂家及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;
(二) 由于责任主体单位管理不善,未设置使用说明牌、警示标志,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,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,应由责任主体单位及对器材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;
(三)由于使用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,责任及损失由使用者自负;
(四)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,应当有监护人陪同,否则,出现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负责;
(五)因相关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,应承担相应责任,由区纪委监委督查问责。